
为了适应和推动电子商务的应用和发展,更好地为个人客户提供零售业务金融产品的服务,中信银行开办个人网上银行业务服务。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双方业务行为,甲方(客户)、乙方(中信银行)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就个人网上银行服务相关事宜达成本协议。
第一条 基本定义
- 1、网上银行又称为网络银行,是指银行利用计算机和面向社会公众开放的互联网向甲方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的特别系统,甲方通过互联网与其连接,可获得相应的金融服务。个人网上银行服务是指为个人客户提供的网上银行服务。
- 2、数字证书指存放客户身份标识,并对客户发送的网上银行交易信息进行数字签名的电子文件,客户可根据需要选择移动数字证书(USBKEY)或文件数字证书两种形式,其中移动证书(USBKEY)是指应用了智能芯片技术和数据加密技术保存在专用芯片中的数字证书。文件数字证书以文件形式保存在客户计算机或存储介质中的数字证书。
- 3、密码指客户确认身份的数字或字符信息,网银密码指客户登录个人网上银行系统使用的密码;卡/账户交易密码指的是客户为自己的卡/账户设置的用于支取、消费、交易的密码;移动证书(USBKEY)密码指用于存取保存在专用芯片中数字证书的密码。
- 4、电子交易指令指客户以注册客户号/卡号/账号、客户数字证书、密码等通过网络向银行发出的查询、转账、买卖等要求,该指令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中信银行处理个人网上银行业务的有效凭据。
- 5、网上支付指银行通过互联网为银行个人客户(包括中信信用卡、中信借记卡、存折账户)在互联网特约商户消费交易时提供的支付结算服务。
第二条 甲方(客户)权利义务
一、权利
- 1、凡在中信银行开立账户、信誉良好的客户均可享受乙方提供的个人网上银行服务。
- 2、甲方有权取消个人网上银行服务。
- 3、甲方有权选择数字证书形式,有权使用对应的个人网上银行服务功能。
- 4、甲方有权了解中信银行个人网上银行服务的更新信息、使用流程、收费标准、常见问题等与使用相关的情况。
- 5、甲方有权使用中信银行客户服务中心(95558)人工/语音服务。
二、义务
- 1、甲方自愿申请使用乙方个人网上银行服务,并愿意遵守《中信银行个人网上银行业务章程》和各项业务交易规则。
对于乙方发布的网上银行操作要求及其他注意事项,甲方应及时认真阅读并严格遵守,因甲方使用不当所造成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甲方应密切关注银行通过网银发布的公告、通知和提示,及时阅读
其内容,配合乙方的管理工作。 - 2、甲方到乙方营业网点办理个人网上银行签约开户、客户资料修改、销户、证书恢复、证书撤消等交易时,以及在网上进行注册时,应保证所提供或填写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甲方承担因提供信息不真实或不完整所造成的损失。
- 3、甲方有义务采取风险防范措施,安全使用个人网上银行,否则造成甲方资金损失的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这些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妥善保管与办理个人网上银行业务相关的各项重要资料,如身份证件、银行卡、客户数字证书等,不得交给他人或非授权人员保管,不要在不信任的网站或其他场所留下银行卡号、身份证号、常用电话号码等个人信息,防止被他人利用。
2)保护好自己的证件号码/签约账号、网上银行登录密码、账户交易密码和客户证书密码等重要信息,不要告知包括银行人员在内的任何人;不要在任何电子设备上记录或保留。在任何情况下,中信银行都不会向客户索要银行密码的内容。当他人(包括银行人员)向客户索要银行密码时,请不要提供。
3)避免使用与本人明显相关的信息(如姓名、生日、常用电话号码、身份证件号码等)或具有明显规律性的字符(如重复或连续的数字或字母)作为密码;设置的网银密码应不同于其他用途的密码(如银行卡/存折密码、其他网站会员密码、电子邮箱密码等);网银密码、账户交易密码应区别设置为不同内容,并做到经常更换。
4)进行网上银行操作的计算机设备应设置登录密码、安装防火墙、安装并及时更新杀毒软件、定期下载安装最新的操作系统和浏览器安全程序或补丁。
5)请直接访问中信金融网(网址:http://www.ecitic.com)或中信银行网站(网址:http://bank.ecitic.com)登录中信银行个人网上银行,而不要通过邮件或其他网站提供的链接登录,防范“假冒网站”。
6)甲方应经常关注账户内资金变化,发现账户被他人操作、网银密码泄露或其他可疑情况时,应立即办理账户挂失或密码重置手续。
7)甲方发现自身未按规定操作,或由于自身其他原因造成个人网上银行业务指令未执行、未适当执行、延迟执行的,应及时通过拨打中信金融服务中心95558或到当地营业网点通知乙方。 - 4、发生以下情况时,甲方应及时到乙方营业网点办理相应手续,否则可能产生甲方无法正常使用乙方个人网上银行功能或甲方账户资金安全性降低等风险。甲方应承担办妥手续之前所产生的一切后果。
1)甲方在使用网上银行服务过程中,所提供的个人网上银行信息如有更改,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2)甲方自设密码泄露、遗忘,应到柜台办理密码重置手续。 3)数字证书和/或密码遗失、毁损、泄露或被盗的,甲方应立即向银行书面申请挂失,并及时到乙方网点申请新的数字证书和/或密码。非因乙方过错导致甲方的数字证书和/或密码被第三人盗用或利用引起甲方发生损失的,对于银行在接到甲方书面挂失并且办妥网银挂失手续之前执行了其他人发出的指令的结果,甲方无权提出异议或提起任何赔偿要求。 - 5、对于甲方通过网上银行办理的各项业务,甲方应按有关金融规章和银行业务规定交纳手续费、汇费等相关业务费用,甲方在此授权银行从其账户中自行扣收。甲方申请开通、维持和使用网上银行的服务费用按乙方公布及不时调整的费率表执行。若甲方不同意上述变更,有权书面通知银行终止本协议。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支付该相关费用,否则乙方有权单方终止对甲方提供的个人网上银行服务,并保留诉讼的权利。
- 6、不得诋毁、损害中信银行声誉,不得利用任何手段蓄意攻击中信银行网站、诈骗银行和其他客户资金。
第三条 乙方(中信银行)权利义务
一、权利
- 1、有权根据甲方资信情况,决定是否受理甲方个人网上银行业务注册申请。
- 2、根据不同的客户类型、注册方式,为甲方提供相应的网上银行服务。
- 3、有权制定网上银行业务收费标准,并在网站及营业网点进行公布。收费标准如有变更,中信银行将通过网站、营业网点公告,以及交易提示等适当方式告知客户,不再逐一通知客户。该收费标准的变更对变更前已完成的业务不具有溯及力。如甲方在乙方网上银行公告发布变更通知后或收到网上银行通知后继续使用网上银行或者甲方通过网上银行系统确认同意,均视为甲方已接受上述变更,并受其约束。
- 4、有权通过手机短信、电话、网页画面文字等形式对甲方进行操作提醒、交易提醒、风险提示、产品和功能介绍推荐等。
- 5、有权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对网上银行系统、业务功能及相关交易规则进行升级或调整,并采取网站公告、交易提示等适当方式告知甲方,甲方应按照升级和调整后的业务功能或交易规则使用网上银行业务。
- 6、当发生以下情况之一时,有权暂停或终止对甲方的网上银行服务:
1)甲方利用网上银行系统差错、故障不当得利或造成他人损失;出于其他非法目的,利用网上银行进行不正当交易。
2)发生不法分子假借甲方身份盗用个人网上银行的事件,或存在发生这种事件的可能。
3)甲方存在未按时支付有关费用、不遵守中信银行有关业务规定或存在恶意操作、诋毁、损害中信银行声誉等情况的。
4)乙方有充足的理由怀疑数据信息或甲方指令的真实性;
5)乙方执行甲方指令将违反相关的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
6)甲方发出的数据信息或甲方指令的格式、内容、操作权限等不符合银行要求;
7)甲方违反本协议或双方已订立的其他协议或合同的,乙方决定拒绝向该甲方提供网上银行服务的;
8)双方特别约定的其他情况。 - 7、因以下情况没有正确执行甲方提交的电子交易指令,不承担任何责任:
1)乙方接收到的指令信息不明、存在乱码、不完整等;
2)甲方账户存款余额或信用额度不足或账户状态不正常;
3)甲方交易金额超过银行规定和自行设定的交易限额;
4)甲方未能按照中信银行的有关业务规定正确操作;
5)因通讯系统故障、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乙方个人网上银行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 8、乙方提供个人客户网上支付服务,一切由于商品质量、送货服务等引起的争议均由甲方与互联网特约商户协商解决。
二、义务
- 1、乙方所有分支机构均应开展个人网上银行业务。
- 2、个人网上银行开办的各项业务均遵循监管机构的有关政策和规定。
- 3、在系统正常运行情况下,以甲方的证件号码/签约账号或数字证书及相应密码作为识别客户有效身份的标识,负责及时准确地处理甲方发送的个人网上银行业务电子交易指令,并及时向甲方提供查询交易记录、资金余额、账户状态等服务。
- 4、负责及时为甲方办理网上银行注册手续。
- 5、负责向甲方提供个人网上银行业务咨询服务,包括客户服务中心人工服务、网页介绍、帮助中心等不同形式。
- 6、乙方应根据《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因履行本协议而知悉的甲方个人信息和所发生的业务负有保密义务。但是,乙方可为提供本协议下的服务、完善网上银行系统或改善业务管理的需要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机关依法查询或要求协助提供甲方相关信息等情形除外。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向任何第三人提供或同意任何第三人使用甲方个人信息。 乙方向甲方提供的网上银行终端运行程序的全部知识产权、所有权以及其他权利属于乙方,上述软件的存储载体以及有关资料由乙方享有所有权,有关上述软件或网上银行系统的任何信息、数据、资料等均属于乙方的商业秘密。甲方承诺尊重及保护乙方的上述权利和商业秘密,不得超出本协议约定的范围使用,也不得复制、传播、转让、许可他人使用、反向编译、修改、以不当方式使用、用于非法用途或者有其他违法/不当行为。本协议终止时,甲方应将其持有的由乙方提供的所有有关软件、信息、数据及资料等交还给银行。
- 7、对于如甲方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合法有效的指令完全由于乙方的原因或重大过失造成识别错误或执行错误,则甲方须在知道或应当知道错误发生后于三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乙方并尽力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乙方应尽快调查处理并在合理可行的范围内采取补救措施,对于因乙方错误而已造成的甲方直接财产损失乙方应按《支付结算办法》予以赔偿,但对于任何间接损失、履行利益、后果性损害、非财产损害、甲方于错误发生时不可预见的损失以及因甲方未能及时通知或及时采取措施而导致扩大的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四条 数据信息的法律效力
- 1、网上银行系统存储的有关数据电文是双方发生有关业务的证据,与双方正式签署的书面文件记载具有同等效力。银行系统根据发生的业务打印的凭证是相关业务情况的有效书面证明。
- 2、甲方在网上银行系统使用密码或数字证书,即视同中国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甲方签章行为,经网上银行验证通过后即构成甲方可靠的电子签名。
- 3、甲方与乙方之间经互联网在网上银行系统履行相关交易、从事相关行为的数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指令、交易信息等),具有与书面合同及正式的书面文件等同的效力,但乙方对网上银行或/及甲方意思表示内容的表现方式或/及传送方式等另有不同要求的情况除外。
第五条 指令的撤消
甲方指令经确定发出后,一经在网上银行系统执行完毕,甲方不得要求撤销,但网上银行允许在特定条件下撤销,则甲方可在符合网上银行要求的条件下撤销。
第六条 法律适用条款
本协议的成立、生效、履行和解释,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除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法律);法律无明文规定的,可适用通行的金融惯例。
本协议是乙方的其他既有协议和约定的补充而非替代文件,如本协议与其他既有协议和约定有冲突,涉及个人网上银行业务内容的,应以本协议为准。
第七条 争议的解决
双方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 协议的中止和终止
甲方个人网上银行注销手续办理完毕,本协议即为终止。
在甲方违反本协议规定或其它乙方业务规定的情况下,乙方有权中止或终止本协议。协议终止并不意味着甲方在终止前所发生的未完成交易指令的撤销,也不能消除甲方因终止前的交易所应承担的任何法律后果。
第九条 协议的效力和生效
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如因任何原因而被确认无效,都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效力。本协议自甲方通过乙方营业网点办理完成签约手续、通过电话确认完毕、通过乙方个人网上银行完成注册手续、甲方授权他人完成签约手续起生效。